# 被捕后仍有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机会吗?在刑事司法实践中,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:即使案件存在重大争议,检察官仍倾向于将已批准逮捕的嫌疑人起诉至法院。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"捕诉合一"制度合理性的质疑。捕诉合一指的是同一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。相对的,捕诉分离则是由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。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多次变迁。20世纪70年代末,检察机关重建初期采用捕诉合一。80年代转向捕诉分离,以加强内部监督。90年代又因案多人少而回归捕诉合一。1999年,最高检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批捕厅和起诉厅,正式确立捕诉分离。2019年,检察机关改革再次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。近期,部分地区又开始试点捕诉分离。捕诉合一的优势在于提高办案效率、整合司法资源、强化检察官责任感。然而,这种制度也存在弊端。当检察官发现批捕决定可能有误时,往往难以纠正,倾向于将案件一直推进到法院审理阶段。相比之下,捕诉分离能够加强内部制衡,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,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。但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办案效率降低,不同检察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产生分歧。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,无论采取哪种制度,关键在于执行者的态度。过分强调效率可能会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。对检察机关而言,这些案件可能只关乎工作成效,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影响深远。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,2024年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比例仅为万分之三,且呈逐年下降趋势。被捕后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比例合计仅占0.27%。这凸显了刑事案件初期37天的重要性,一旦案件走向出现偏差,后续很难扭转。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分离,制度本身并非问题根源。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,确保司法公正,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。对每一位涉案人员而言,刑事案件都可能影响其一生,这一点值得司法工作者深思。
被捕后无罪释放仅0.27% 捕诉制度改革能否提升司法公正
被捕后仍有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机会吗?
在刑事司法实践中,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:即使案件存在重大争议,检察官仍倾向于将已批准逮捕的嫌疑人起诉至法院。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"捕诉合一"制度合理性的质疑。
捕诉合一指的是同一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。相对的,捕诉分离则是由不同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。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多次变迁。
20世纪70年代末,检察机关重建初期采用捕诉合一。80年代转向捕诉分离,以加强内部监督。90年代又因案多人少而回归捕诉合一。1999年,最高检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批捕厅和起诉厅,正式确立捕诉分离。2019年,检察机关改革再次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。近期,部分地区又开始试点捕诉分离。
捕诉合一的优势在于提高办案效率、整合司法资源、强化检察官责任感。然而,这种制度也存在弊端。当检察官发现批捕决定可能有误时,往往难以纠正,倾向于将案件一直推进到法院审理阶段。
相比之下,捕诉分离能够加强内部制衡,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,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。但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办案效率降低,不同检察官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产生分歧。
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,无论采取哪种制度,关键在于执行者的态度。过分强调效率可能会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。对检察机关而言,这些案件可能只关乎工作成效,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影响深远。
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,2024年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比例仅为万分之三,且呈逐年下降趋势。被捕后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比例合计仅占0.27%。这凸显了刑事案件初期37天的重要性,一旦案件走向出现偏差,后续很难扭转。
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分离,制度本身并非问题根源。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,确保司法公正,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。对每一位涉案人员而言,刑事案件都可能影响其一生,这一点值得司法工作者深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