📢 Gate广场独家活动: #PUBLIC创作大赛# 正式开启!
参与 Gate Launchpool 第 297 期 — PublicAI (PUBLIC),并在 Gate广场发布你的原创内容,即有机会瓜分 4,000 枚 $PUBLIC 奖励池!
🎨 活动时间
2025年8月18日 10:00 – 2025年8月22日 16:00 (UTC)
📌 参与方式
在 Gate广场发布与 PublicAI (PUBLIC) 或当前 Launchpool 活动相关的原创内容
内容需不少于 100 字(可为分析、教程、创意图文、测评等)
添加话题: #PUBLIC创作大赛#
帖子需附带 Launchpool 参与截图(如质押记录、领取页面等)
🏆 奖励设置(总计 4,000 枚 $PUBLIC)
🥇 一等奖(1名):1,500 $PUBLIC
🥈 二等奖(3名):每人 500 $PUBLIC
🥉 三等奖(5名):每人 200 $PUBLIC
📋 评选标准
内容质量(相关性、清晰度、创意性)
互动热度(点赞、评论)
含有 Launchpool 参与截图的帖子将优先考虑
📄 注意事项
所有内容须为原创,严禁抄袭或虚假互动
获奖用户需完成 Gate广场实名认证
Gate 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
Web3技术与法律碰撞 技术中立原则的演变与应用
技术中立原则在法律领域的演变与应用
近年来,律师界代理了多起涉及技术服务提供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,如某科技公司法人因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被指控帮信罪、某NFT平台被控诈骗罪、某Web3资讯平台因合规问题被执法等。这些案件的共性是,辩护律师常常试图以"技术中立"为由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甚至无罪。
"技术中立"原则的辩护效力如何,需要从其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。只有站在宏观制度演化的视角,理解这一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司法定位,才能在争议性强的案件中为裁判者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路径。
技术中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
技术中立原则最早源于美国专利法中的"普通商品原则"。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"索尼案"中将其引入版权领域,确立了"索尼规则":只要技术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,开发者即可免责。
2005年的Grokster案则确立了"积极诱导规则",突破了索尼规则的机械适用,将行为人的"意图"纳入考量。这为后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提供了更精细的判断框架。
90年代末,美国DMCA法案提出"避风港原则",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机制,以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。
技术中立原则在中国的发展
我国法律体系中,技术中立原则贯穿于互联网监管、知识产权及电子证据等多个领域。
在知识产权领域,2006年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吸收了美国DMCA的"避风港原则",规定了"通知+删除"机制。同时引入"红旗原则"作为例外,即ISP明知侵权内容或通过算法诱导传播时,技术中立抗辩无效。
典型案例
在"爱奇艺诉大摩网络广告屏蔽"案中,法院认定大摩公司开发的广告屏蔽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,否定了其技术中立的抗辩。
"泛亚公司诉百度音乐盒"案中,法院对百度不同服务做出区分判断:搜索引擎和音乐盒服务不构成侵权,而歌词"快照"和"缓存"服务则构成侵权。
技术中立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广泛适用,但在刑事司法领域是否适用,仍有待进一步探讨。围绕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下篇文章中展开。